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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07日

一份婚前协议书

归档在: 胡说八道 — JACKEYJ @ 9:03 AM

 

 

 本协议书旨在为那些深切领会婚姻含义,本着平等、和平、互助等一系列公平原则的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们所设置。

 任 何误解或者认为婚前协议是对婚姻生活的侵害的观点都会被本协议书一一纠正过来,应当认为本协议书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一种切实可行的保障,而不是对婚姻生活 的肢解。我们应当充分支持下列观念:个人的利益高于一切;其次就是由这两个个人所构成的(请注意:这是一种亚结构)家庭的共同利益。任何认为以家庭利益高 于一切的观点,可以统治好一个家庭,那么有这种观念的人必定会犯下无法纠正的错误。

 

 

第一章       夫、妻与家庭

 

第一条:夫、妻是婚姻生活的主体,在家庭中,个人的利益高于一切。

 

第二条:夫、 妻任何一方都拥有独立的人身权、政治权,拥有通信、娱乐、交际等一切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附属品,任何一方亦不得成为他方的统治者。 夫、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不干涉个人事务、互不侵犯、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和人身安全、和平共处、共同繁荣的原则来维系属于夫妻共有的家庭生活。

 

第三条:家 庭是夫、妻双方将互相合作、共谋发展的一个小型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不是为了用来约束夫、妻双方或某一方的自由或权利而设置。这个集合体是为了谋求由合作 可能带来的更多、更大的利益而设置。如果集合体内的分子因进入集合体而并未使自己的生活或利益有所发展,反而有所损害或倒退的话,任何一分子均可以此理由 退出集合体,不论原因是如何产生的。

 

第四条:家庭的稳定,是由夫、妻双方予以维持的,这一种合作关系的平等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夫、妻关系不平等,家庭的稳定随即丧失,不复存在。

 

第五条:夫、妻双方对家庭的唯一的责任就是彼此忠诚信任,决不猜忌。任何个人都必须严肃地记住:猜忌对方是婚姻生活的最大的敌人。如果你在某些方面主观地不相信对方,那么签定本协议书即没有必要。

 

第六条:不得因身体差异或经济实力的差异或智力的差异而对另一方有所歧视,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上列条件(比对方优越)做为要挟对方的手段。但相对条件较差的一方亦不得要求对方降低个人优越条件或做变相补偿。

 

第七条: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文化传统和习惯,相互影响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进行。而一切与文化相关的事物,如宗教、党派、饮食、衣着、学历和爱好均应获得对方的理解,但决不可以强迫对方接受。

 

第八条: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助成为一种经常的事情,但本协议书提醒二位:接受对方的帮助决不能把这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而应当视为是自己所欠的一种债务,所有积极的补偿都是对对方帮助的肯定。这种互助才会更有意义和更富于创造性。

 

第九条: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必须不断发展自我,提高个人能力。这是保障婚姻生活的一种积极的促进作用,任何不思进取的思想,对家庭生活而言是有危害的。但必须记住:强迫对方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变革或进步也许危害更加严重。

 

第二章       夫、妻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第十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一个新建立和家庭是没有财产的,有的只是夫、妻的个人财产,也可以称为家庭原始财产。

 

第十一条: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不应该因为使用家庭财产而发生争执。避免的方法是确定该财产是属于哪一方投资的家庭原始财产,投资方有优先使用权。在双方都想使用时,无投资一方须无条件放弃使用的要求,在拥有资产方不使用时,对方可以使用,直到所有者要求使用时为止。

 

第十二条:家庭原始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贯彻婚姻生活的始终。

 

第十三条: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生活开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这些财产按照夫、妻双方对家庭资金的投入比例,以股份的形式由双方分别拥有。

 

第十四条:家庭的维护和经营必须投入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夫、妻双方的个人收入。其它来源不包括在夫妻个人收入中。(例如:遗产、馈赠)

第十五条:夫、妻双主均有义务将个人收入(主要指固定收入)的60%投入家庭事务中来。夫、妻双方的剩余40%的收入,个人有权随意使用,也可以投入到家庭事务中来(须以自愿为原则,对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用于家庭建设的资金,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于家庭生活中,个人的事务均不得使用共有资金。由共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当月(数目大的按当年或三年)的夫妻双方的资金比例,以股份形式确定所有权。

 

第十七条:家庭必须设立财会帐目表、资产统计表,按月统计和结算。

 

第十八条:在家庭生活中,购置物品或进行消费,应当双方协商进行,如协商不成,由资金投入多的一方决定,但应当将对方所占资金比例部分,由个人部分资金中承付。

 

第十九条:夫、妻生活中,某共有资产如一方使用较多,而他方几乎不使用,最好由使用一方赎为个人财产。

 

第二十条:家庭生活消费应当分为三部分,即日常生活消费、储蓄和投资。具体细节由夫、妻双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将个人财产或拥有的股份赠予对方,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赌博、请求或以其它方法获得对方的财产或资金。夫、妻双方允许将个人资金借贷给对方,对方需用自己的财产或股份作抵押才算有效。任何借贷均应有书面记录和签名。

 

第二十二条:在婚姻生活中或结束后,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自愿放弃做为对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以杜绝任何以婚姻为目的,骗取钱财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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